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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教育系统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9/11 13:58:00 访问次数:4661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有关学前阶段教育、义务阶段教育、高中阶段教育、中职阶段教育减免政策和国家助学金政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学前教育阶段资助政策
  1、适用范围
  (1)公办性质幼儿园,包括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中心、街道举办的幼儿园及其附属分园、其他部门办园。
  (2)民办普惠性幼儿园(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界定范围确定)。
  2、资助条件:
  甲等资助条件:
  (1)持有民政部门确认并核发的《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城乡特困适龄儿童。       (2)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的烈士子女;(3)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儿童福利证》的适龄儿童;(4)残疾儿童。
  乙等资助条件:      
  持有《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适龄儿童。
  3、资助标准
  甲等资助标准:入园后免交保教费。
  乙等资助标准:入园后免交50%的保教费。
  4、资助申报、审查及相关手续
  (1)学前教育资助按学年申请和评定,幼儿园应在每年招生时将本办法通知每位入园儿童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并在幼儿园明显位置公布本办法。
  (2)符合学前教育资助条件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所在幼儿园提出申请,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如实填写《北京市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见附件一)。
  (3)申请人将填写完整的《北京市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符合资助条件的证明材料及户口本在每年9月办理幼儿入园时一并交至入托的幼儿园。证明材料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证,以及烈士证明书、儿童福利证和残疾证复印件等。
  (4)幼儿园复核后,将符合条件的幼儿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期满后将汇总名单于每年9月底前报区(县)教委审定,区(县)教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资格审定并书面通知审定合格的幼儿家长。
  5、学前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依据:
  京财文【2012】1549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学前教育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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