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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学前教育资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9/21 16:57:00 访问次数:6579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精神,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要求,为完善我市教育资助政策体系,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能够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减轻家庭经济压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公办性质幼儿园,包括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中心、街道举办的幼儿园及其附属分园、其他部门办园。
  (二)民办普惠性幼儿园(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界定范围确定)。
  二、资助条件
  适用范围内在园儿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学前教育资助:
  (一)持有民政部门确认并核发的《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和《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城乡特困适龄儿童。
  (二)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的烈士子女。
  (三)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儿童福利证》的适龄儿童。
  (四)残疾儿童。
  三、资助标准
  学前教育资助标准分为甲、乙两等。
  甲等资助标准:凡持有《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儿童福利证》的适龄儿童和残疾儿童,入园后免交保教费。
  乙等资助标准:凡持有《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适龄儿童,入园后免交50%的保教费。
  四、资助申报、审查及相关手续
  (一)学前教育资助按学年申请和评定,幼儿园应在每年招生时将本办法通知每位入园儿童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并在幼儿园明显位置公布本办法。
  (二)符合学前教育资助条件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所在幼儿园提出申请,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如实填写《北京市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见附件一)。
  (三)申请人将填写完整的《北京市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符合资助条件的证明材料及户口本在每年9月办理幼儿入园时一并交至入托的幼儿园。证明材料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证,以及烈士证明书、儿童福利证和残疾证复印件等。
  (四)幼儿园复核后,将符合条件的幼儿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期满后将汇总名单于每年9月底前报区(县)教委审定,区(县)教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资格审定并书面通知审定合格的幼儿家长。
  五、经费安排
  (一)学前教育资助所需经费纳入市、区(县)两级财政预算。公办幼儿园资助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民办普惠性幼儿园资助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从民办幼儿园奖励经费中统筹安排。2012-2013学年度资助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全额负担。
  (二)申请区(县)财政补助的,区(县)教委于每年10月底前将最终审定表报区(县)财政,区(县)财政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幼儿园。
  (三)申请市级财政补助的,区(县)教委会同区(县)财政局于每年10月底前将最终审定汇总表(见附件二)报送至市教委,市教委对区(县)教委上报的最终审定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审批结果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核拨经费。各区(县)在收到市级补助资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经费拨付至幼儿园。
  (四)各类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在园儿童特殊困难补助。提取的资金要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六、管理与监督
  (一)各区(县)教委及幼儿园要充分认识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突出重点,把握节奏,创新形式,加大力度,扎实做好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务求使每位在园儿童家长知晓。
  (二)各区(县)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申报材料的审核,对虚报人员情况等骗取资助经费的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区(县)教委应当在当年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结束后,将区(县)符合资助条件适龄儿童的受助情况抄送同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见附件三)。
  七、此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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